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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的付款規(guī)范是啥
2021-05-12 15:52
非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的付款規(guī)范是啥
針對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企業(yè)理應采用以下規(guī)范付款加班費:
1、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guī)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2、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不付款加班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要求: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guī)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按下列規(guī)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規(guī)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guī)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規(guī)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規(guī)分配員工在法律規(guī)定請假節(jié)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guī)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勞動者行政機關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超出標準規(guī)定上班時間的一部分,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并應按本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
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不實行以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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