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供銷合作總社機構技術局有關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2022-04-11 17:14
青海供銷社: 有關解放初期在公司企業(yè)中員工的工齡計算問題,中間精減工作組公司辦公室和全總日常生活公司辦公室覺得,各個供銷社應一樣依照中間精減工作組公司辦公室編撰的1962年7月28日精減狀況簡訊第62期有關“國務院關于精減職工安置方法的許多要求”的常見問題中第十一個問題的回應申請辦理。即“由于作業(yè)必須由公司調到黨政機關、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中的職工、員工,她們解放初期后在公司里工作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可以與調至黨政機關、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中的工作年限合拼計發(fā)退休補助金”?! ∫虼?,各個供銷社(包含底層供銷社)如今解決的和以往早已解決的退休工作人員中有歸屬于上述情況者,她們解放初期后在公司里工作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可以合拼計發(fā)退休補助金?! 〈送?,對公私合營公司中的員工和由公私合營公司轉到供銷社的員工,作退休解決時,其持續(xù)工齡計算,亦按以上要求的精神實質申請辦理?! 〉层暯拥焦╀N社或公私合營公司的商販,其工作年限需從銜接到國營企業(yè)或供銷社或公私合營公司以后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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