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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規(guī)定需加班加點 也不用再付加班工資
2022-09-07 16:37
郭義林:2011年,我就被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聘為機械設(shè)備技術(shù)人員,那時候雙方約定年收入9萬余元,周六必須加班加點。上崗不上三個月,因公司未和我簽訂合同,便辭職了。沒多久我依次申請勞動仲裁、到法院訴訟,規(guī)定企業(yè)付款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加班工資。法院判決書時僅認定雙倍工資,駁回了別的訴請,請問一下人民法院不兼容我加班工資對不對?
羅滔:簽署勞動合同就需要簽署書面勞動合同,這也是員工和用人公司彼此的責任義務(wù),也是支配權(quán)確保,對員工這么,對用人公司亦是如此,因此法院判決書適用你未簽訂合同二倍工資差值需求正確。
從您詳細介紹的情況看,加班工資應(yīng)認定為包含在年收入以內(nèi),換句話說用人公司不必在年收入外再另外付款加班工資等,因此人民法院駁回申訴你的加班工資需求是合法合規(guī)。如今選用年薪制的用人公司十分普遍,提議不論是員工或是用人公司,承諾時均應(yīng)確立包含范疇,以此維護自已的合法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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