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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福利平臺:公司經營困難,操作降薪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2-02-14 16:49
自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發(fā)以來,各行各業(yè)的企業(yè)都面臨著巨大的生產經營壓力。有無數的公司采取減薪和裁員。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企業(yè)的這種做法合法嗎?如果企業(yè)真的面臨經營困難的現狀,真的能對員工采取減薪措施嗎?經營減薪需要注意什么?在本文中,企業(yè)福利平臺將為您帶來專業(yè)的答案。
一、企業(yè)因生存需要被迫給員工降薪,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01需與員工協(xié)商,可采取回復郵件、微信回復等方式,同時保留相關回復內容。
02企業(yè)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正常發(fā)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支付基本生活費(北京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0%)。也就是說,如果單位安排員工停工待崗,第一個月的工資仍需保障,正常支付;從第二個月起,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
03企業(yè)未停工,但生產經營困難可與員工協(xié)商降低工資:受疫情影響,鼓勵企業(yè)通過協(xié)商民主程序調整工資、輪換、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wěn)定工作。
04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引導企業(yè)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xié)商延期支付,各級工會組織積極協(xié)助,幫助企業(yè)減輕資本周轉壓力。
二、調崗降薪要注意哪些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變更應當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一份。
意思很明確,要想減薪,必須與勞動者協(xié)商,取得勞動者書面同意。否則,單方面約定工資水平是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的。
還有一種情況,一些企業(yè)為了一勞永逸,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表現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和勞動報酬,乙方不得拒絕,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這種行為實際上是不可取的。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企業(yè)減薪的權利,還是以轉崗為由,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單方面決定減薪,否則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追回扣除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當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有權調整其工作崗位。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工作崗位調整后是否可以減薪,但如果企業(yè)有合法合規(guī),通過合法程序通過,可以在員工簽署的相關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崗位與工資的對應情況。
當然,這里也要注意崗位調整的類型,崗位調整要適合工人繼續(xù)工作,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注雖然公司有一定的就業(yè)自主權,但合法調動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調整勞動者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同;
(3)無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
三、哪些行為屬于降薪不當,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未經與員工協(xié)商,無其他合理由,企業(yè)單方面強制通知決定員工集體減薪,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0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0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
四、哪些工資不能降低?
01基本工資不能隨意變更。
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降低基本工資屬于變更勞動合同,雙方需要協(xié)商一致,否則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隨意變更。
02接受工傷醫(yī)療,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職工因工作造成事故或者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03女職工不得因懷孕而降低工資。
孕婦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資,并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聘用合同。
04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一崗位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05假期工資不能隨便降低。
勞動者享受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06賠償單位經濟損失有標準。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工人自己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07單位停工停產,員工工資標準不能隨意降低。
單位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在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工資支付周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未完成定額,工資不得低于最低標準。
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無論是否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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