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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假超出3天算辭職嗎
2022-01-07 15:20
請假制度要求超出3天不休假缺課算自動離職違反規(guī)定。
原衛(wèi)生部政策研究室《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48號)以前確立,“自動離職”就是指員工擅自離職的個人行為。即員工依據(jù)公司和自己狀況擅自離職,而強制消除與公司的勞務關系的一種個人行為。如離職未準擅自離職;未注明緣故不告而別;受優(yōu)渥工資待遇引誘而私自“換工作”等。
原社會保障部以前要求,曠職就是指非不可抗拒因素,員工既不休假,或是休假未被準許,而不出勤率。員工不休假3天未工作,應歸屬于曠職。但曠工并不是自動離職,《勞動合同法》早已廢除了自動離職一說,公司單位要求曠職3天算自動離職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精神實質有悖,歸屬于失效要求。
可是,公司單位可以根據(jù)民主化程序流程,依規(guī)制訂管理制度,要求曠職3天,歸屬于“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管理制度”,經(jīng)催告函不開工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要求,《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guī)定公司單位可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二)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重要危害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公司單位創(chuàng)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企業(yè)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jīng)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被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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