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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的派發(fā)時間及支付款方式有什么要求?
2022-03-15 17:52
(一)一般情形下工資發(fā)放時間和第三方支付方式是如何要求的? 答:《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要求:“公司單位理應準時、全額付款員工薪水。”、“工資理應以現金方式付款,不可以實體等非貸幣方式付款。公司單位理應最少每月向員工付款一次薪水?!?《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要求:“推行年薪制或是依照考評周期時間付款薪水的,理應每月依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規(guī)范預付款一部分薪水。加班費付款周期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要求:“工資支付周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的,承諾的工資支付日不能超過付款周期時間到期后第七日;工資支付周期時間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的,承諾的工資支付日不能超過付款周期時間到期后的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承諾的工資支付日不能超過付款周期時間到期后的六個月。
工資支付日遇法律規(guī)定請假節(jié)日或是歇息日的,理應在以前的工作中日付款?!?(二)勞動合同解除或停止時薪水的派發(fā)怎樣要求? 答:《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要求,公司單位與員工的勞務關系依規(guī)消除或 停止的,付款周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的薪水,公司單位應該自勞務關系消除或 停止之日起三個工作中日內一次結清;付款周期時間超出一個月的薪水,可以在承諾的付款日期支付。 《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要求:“員工薪水理應從公司單位與員工創(chuàng)建勞務關系之日起計發(fā)至勞動關系消除或 停止之日。
勞務關系消除或 停止時,員工月度獎、一季度獎、年終獎金等付款周期時間沒滿的薪水,依照員工具體運行時間換算計發(fā)?!?(三)什么情況公司單位可以延遲付款員工薪水? 答:《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要求,公司單位因事無法在承諾的工資支付日付款薪水的,可以增加五日;因企業(yè)經營艱難,需增加五日以上的,理應征求本企業(yè)公會或是員工自己書面形式允許,但最多不能超過十五日。 勞部發(fā)[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要求:“薪水務必在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的日期付款”,不然便是欠薪。但依據勞部發(fā)[1995]226號《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和省勞動廳《關于轉發(fā)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有2種狀況以外,一是因為不可抗拒(非人力資源能夠抵觸的洪澇災害、戰(zhàn)事等)造成不可以按時付款薪水;二是“公司單位如因生產運營艱難、周轉資金遭受危害,在征求本企業(yè)公會允許后,可臨時推遲付款員工薪水,但推遲時長最多不能超過15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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