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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常見問題
2022-04-29 16:17
提醒一:先使用,后簽勞動合同書。許多民工在求職時常常碰到這樣的事情,在與公司簽署合同以前,總要有一個實習期,并且通常實習期立刻就需要結束,自身也被“炒”了?!秳趧雍贤ā芬螅瑹o論勞動合同書是無固定期限的、有確定時間的,或是以實現一定工作中為時間的,公司單位理應最遲員工逐漸為其工作中時就與員工簽訂合同。在簽署正規(guī)勞動合同書以后,彼此才可以承諾實習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時再簽訂合同。換句話說,不會有獨立的所說“使用合同書”,實習期包含于勞動合同期限內。
提醒二:沒有理由解雇。實習期內,民工通常十分愛惜得來不易的職位;而公司單位卻飛揚跋扈,說炒就炒員工的“大魷魚”,這實際上是一種顯著的違紀行為。《勞動合同法》對公司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做出了明文規(guī)定,盡管此條第一款做出了員工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公司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求,可是在試崗內,公司單位并并不是不用任何借口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反而是要在給予員工使用期內存有不符錄取標準的證實后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并且彼此一旦因解除勞動關系產生異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要求,公司單位承擔“員工不符錄取標準”的證明責任,也就是法律適用上的舉證倒置標準。
提醒三:把實習期作為“皮筋兒”?!秳趧雍贤ā芬螅瑢嵙暺谧疃嗖荒艹^6個月,且務必與簽屬勞動合同書的限期相符合。同一公司單位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以實現一定工作目標為時間的勞務合同或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有一些公司單位要求的實習期盡管沒有高于6個月,可是與簽署的勞動合同期限不符合,如一年的合同書就要求了6個月的實習期;也有的公司單位會在彼此訂立的實習期即將完畢的情況下,以調查不全方位等為由,再與民工續(xù)簽一個實習期。這全是損害民工合法權益的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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