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辭職 是不是享有未休年假薪水
2022-06-24 18:22
2009年8月底,王某因個人原因從單位辭職。申請辦理離職流程時,對王某2009年度應休未休的年休假是不是理應付款年假薪水,企業(yè)與王某各執(zhí)一端。王某覺得:年假是法律法規(guī)授予員工的支配權,自身由于工作中而并沒有假期,企業(yè)理當付款年假薪水。企業(yè)覺得,員工休年假理應提早申請書,企業(yè)開展分配,王某并沒有明確提出休假申請,應視作其舍棄假期,公司不理應向孫某付款假期薪水。王某遂到本地勞動爭議仲裁聯(lián)合會開展資詢。 分析:此案的聚焦點是:員工積極提出辭職,用人公司是不是仍須向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 最先,依據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要求:公司單位與員工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本年度未分配員工休滿應休年假的,嚴格按照員工當初已上班時間換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此條文并沒有區(qū)別用人公司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或是員工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換句話說,不管消除或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誰,只需發(fā)生勞動合同解除或停止的違法行為,用人公司就理應向員工換算并付款本年度應休未休年假的薪資酬勞。次之,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要求員工享有年假務必先向用人公司提交申請,反過來卻為用人公司設置了依據本公司生產工作的詳細情況,合理安排員工年假的責任。王某未積極申請辦理休年假并不等于他放棄了休年假的支配權。因而,企業(yè)理應按照王某應休年休假天數向孫某付款相對應的年休假薪水。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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